“該給的補償我們會給,但是不允許你這樣訛詐公司!” 聽到何某提出的要求, 人力資源部張經理非常憤怒。
何某入職該公司時,由于簡歷中載明他有豐富的工作經歷,他在面試時也表現出對業務非常嫻熟,公司對他非常滿意,特意取消了試用期, 直接按照所在崗位轉正標準8000元/月發放工資。 但是, 4個月后, 公司認為何某不符合崗位要求,與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何某同意離職,卻拿出勞動合同,要求按照上面的工資數額計算經濟補償。
原來, 當初由于筆誤, 公司在勞動合同中, 將月工資8000元寫成了80000元。雙方對此只進行了口頭更正,實際工資發放中何某也未提出異議,公司也就沒當回事,沒想到何某居然來了這一出。公司當然不同意。
何某便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拿著勞動合同狀告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 要求補足工資差額, 并按照勞動合同標準計算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公司雖然答辯稱勞動合同中的數額為筆誤, 卻無法舉證當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8000元/月。
但最終, 仲裁委的裁決站在了公司一邊。仲裁委認為,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80000元/月, 但在何某入職后4個月,公司一直實際按照8000元/月的標準支付工資, 何某未曾向公司提出異議, 應視為雙方已就工資標準變更達成一致。并且,結合何某所在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水平來看, 實發工資8000元/月更為合理,何某也并未提供他應獲得高額工資的合理依據。故仲裁委裁決,公司無須支付所謂的工資差額,按照實發工資標準計算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