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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身邊

有木有發生過以下這些事兒?

本該自付的醫療費用幾經“手腳”

變成可報銷的醫療費用?

又或者

傳遞假數據套取醫療保險基金?

 

 

 

 

以上這些,都不可?。。。?/span>

這些可都是犯法的!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明確了這些禁止行為。

 

 

 

解析

 

 

身邊有哪些醫療保險騙保亂象?

 

虛列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虛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金額;不按規定審核參保人身份,導致冒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結算單據、發票、證明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背診療規范進行過度檢查、治療、護理、康復等,造成社會保險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醫保騙保有什么后果?

受到什么懲罰?

 

根據《刑法》第266條,

醫保騙保屬于詐騙公私財物,

納入詐騙罪范疇!

 

條例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服務協議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履行或者解除協議。

 

 

來,我們一起學習了解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中的

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社會保險待遇代發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以及服務協議,為參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務,接受并配合監督。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列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虛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金額;

(二)不按規定審核參保人身份,導致冒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違反規定將參保人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四)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結算單據、發票、證明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五)不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待遇;

(六)違背診療規范進行過度檢查、治療、護理、康復等,造成社會保險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七)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前款或者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的,按照服務協議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資料來源:深圳社保,微信號(szsi12333)